蒙古風俗:兒子可收亡父之妻
古代蒙古人可收亡夫之妻,體現的是一種簡單樸素的經濟哲學。在生產力水平低下和生產關系相對簡單的社會體系中,特別是像蒙古這樣長期處于游牧狀態(tài)的民族,一種風俗的形成,自然涵蓋了諸多情理成分。
古代蒙古人可收亡夫之妻,基于蒙古人和漢人存在區(qū)別的婚姻制度。
蒙古采一夫多妻制,漢人采一夫一妻制。漢人可以有妾,但妻妾的身份有嫡庶之分;蒙古人的多妻制下,諸妻的地位一樣,可以贈妻或賣妻。
蒙古講究對女方的聘禮,但女方無嫁妝;漢人的聘禮較象征性,但講究嫁妝。蒙古婚俗重聘禮,這是買婚習俗的延續(xù),用以補償女方家庭的損失。漢人重嫁妝,等于是從父母那里提前繼承財產;帶來夫家的嫁妝,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用意。
蒙古人行收繼婚,漢人視之為亂倫。
蒙古人行收繼婚道理何在?
因為婦女結婚后被視為夫家財產,丈夫身故后不能離開,要由夫家的成員接收為妻子,稱為收繼婚。
收繼者通常是丈夫的兄弟,或丈夫與其他妻子所生的兒子,或是其他親戚。
兒子甚至可以收亡父之妻,只要非生母即可。這是上自皇室貴族,下迄貧民一體風行的習俗。好處有三:家族保有這個年輕的女性活財產;收繼者可接收寡婦的財產;解決寡婦的生活與扶養(yǎng)問題。
1276年蒙古人消滅宋朝,在一個世紀的統(tǒng)治期間引入收繼婚制,經過長期的吸收和演變,部分逐漸轉變成了明代的婚姻制度,清朝承續(xù)此制,直到民國初年。
1303年元成宗下圣旨,明示女性的再婚規(guī)定:“今后應嫁婦人,不問生前離異,夫死寡居,但欲再適他人,其隨嫁妝奩原財產等物,一聽前夫之家為主,并不許似前搬取隨身?!边@是中國史上,首次明確剝奪寡婦和失婚婦女的財產權。
明太祖在1369年頒布相同的規(guī)定,清朝的法律完全仿效明朝。
直到現在,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族親通婚的現象,或許也是財產不許外流的一種表現。